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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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外商投资公司填写,币种与注册资本一致。内资公司请删除该句。)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日期 |
(注:1.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其中,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2.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3.若为外商投资公司则需在股东姓名栏后另加一栏“国别(地区)”。)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注: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二条 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注:股东可自行确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可自行规定或股东授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注:三人以上),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任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由股东任免。(注:第二十条二选一)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注:第二十条二选一)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名或盖章:
(注:设立时由股东签署,变更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