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集体人工商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4】30号)文件要求,采伐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1)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国家公园内集体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向当地管护总站报送《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征求意见表》。管护总站应依法出具明确意见并开展现场核实。
(2)上述情况以外申请采伐国家公园内集体人工商品林的,由林木采伐许可实施机关对相应申请材料初审后,向国家公园管理分局报送《征求意见表》及采伐作业设计相关资料。管理分局应依法出具明确意见并开展现场核实。
即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在原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中增加了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取得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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