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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禁止按“告知承诺制”途径进行审批。

三、办理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药品及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含正式劳动合同)、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含正式劳动合同)

四、法规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五、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